证监机构字[2005]14号
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专营机构资格报告》(2004[1]号文)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证监[1998]14号)和《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68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授予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二、请你公司持本批复到我会领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并与中国证券业协会联系领取有关人员执业证书事宜。
二○○五年二月一日



